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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下)

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三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 列报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二)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